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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羽毛球协会章程
加入时间:2007-12-17 18:08: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梧州市羽毛球协会 ,简称“梧州羽协”。英文名:Wuzhou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写:WZBA)

第二条 梧州市羽毛球协会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愿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梧州市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促进梧州市羽毛球运动的开展,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提高梧州市羽毛球运动水平,培养人才,为市争光。

第四条 梧州市羽毛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梧州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梧州市羽毛球协会住所设在梧州市云盖路41号市体育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梧州市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策划各类羽毛球赛事;
2.培训教练员、裁判员;
3.开办羽毛球运动技术学习班;
4.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梧州市羽毛球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热爱羽毛球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4.在与本协会有签约的单位消费可享受会员价;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构成,是本协会的最高领导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如需更改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长外出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各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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